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前后矛盾 法院判令重新分割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因前夫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魏女士将前夫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期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魏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双方婚生之女西安外遇调查取证所有,但现在王先生却明确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涉诉房屋。 王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已经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先约定归女儿所有,其后又约定归其所有,故后者约定应当视为对前者约定的变更,涉诉房屋应归其所有,故其不同意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魏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西安调查公司财产。依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对涉诉房屋的分割做出了前后矛盾的约定,无法从中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相关约定应属无效,故涉诉房屋应当重新予以分割。鉴于房屋现由王先生居住使用。最后,法院判令涉诉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同时王先生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魏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